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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仲裁与诉讼为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两种并行解决纠纷的途径,合理界定二者受理纠纷范围至关重要。
法妞网友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颜秀红律师解答:
《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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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秀红律师补充:
一裁终局”是《仲裁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但该法第七十七条同时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排除前述“一裁终局”制度模式的适用。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两类纠纷涉及的利益群体在立法政策层面存在特殊考虑和保护的必要性,而“一裁终局”的模式对此必要性显然不能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所以,家庭承包合同当事人若依据《仲裁法》规定,约定发生“一裁终局”效力的仲裁协议,则属无效。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容看,该法确立的仲裁管辖和司法管辖的关系是:或裁或诉、裁后再诉、二审终审。从体例解释的层面看,这两条是规定在整部法律的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所以前述之裁诉关系模式不仅适用于家庭承包纠纷,也适用于其他方式承包纠纷。其用意在于通过拓宽仲裁管辖的纠纷范围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幅度,达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最为充分的救济途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