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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父母在协议中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则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妞网友咨询:
探望权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詹俊妮律师解答:
第一种意见认为,约定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是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保障自身探望权、迫使对方积极履行探望约定的有效方式,且因探望权的高度人身性而无法强制执行,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探望权受阻并非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支付抚养费与探望子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支付抚养费亦不可作为交易探望权的筹码,故该约定理当无效。
詹俊妮律师补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抚养费是离婚后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给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等基本费用,是离婚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法将涉及身份关系的适用排除在外。同时,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而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离婚父母任何一方均无权处分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故诉争抚养费协议的约定不属于适用违约金的范围。
詹俊妮律师结语:
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与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
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从孩子角度来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义务。
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就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