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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企业名称就像是企业的名片一样,在经营的各个方面,都是企业最直接、最具有代表性的象征。相对于只能得到等级性区域内保护的企业名称来说,商标权能受到的保护范围就广很多,能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哇,既然将企业名称融入商标当中好处多多,大家应该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了吧,赶紧注册几个商标岂不妙哉?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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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
丁超群律师解答:
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商标的“显著性”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第二,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丁超群律师补充:
1、有显著性图形+完整企业名称,可正常审查;
2、有显著性图形+不完整企业名称,视情况用地名或误认驳回;
3、仅有不完整企业名称,视情况用地名或误认驳回;
4、仅有企业名称全称,用缺乏显著性驳回
除了上述四点以外,《商标审查标准》还提出了一条例外规定:“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因此,即使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全称有所区别,也就是例如“不完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某些字眼与完整企业名称不一致”等情况,如果不包含县级以上地名,也不会导致误认,就可以在排除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