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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社会里童工是依然存在的,尽管很多人都知道使用童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为了利益有些人还是知法犯法。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招用童工,招用童工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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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招用童工,招用童工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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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张善伟律师解答: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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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张善伟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在符合招用童工的行业、岗位限制条件时,用人单位还应满足法律对于招用童工的各项程序性要求,应该需要得到童工本人的同意,这一点似乎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由于童工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民事行为一般应当通过其监护人进行。但是,根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对于童工参加工作,即便监护人有权代为做出意思表示,也需要首先了解和尊重童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如果其并不同意充当童工,监护人也无权强迫或强行代做决定。总之,童工本人的意愿是第一位的意思表示,其监护人不能无视童工的意愿而越俎代庖。
招用童工未能满足行业、岗位要求,未能充分履行各项程序,或者在招录之后未能确保童工身心健康成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自然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