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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一词与“总公司”相对,意指总公司在不同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地位。从属性是分公司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特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那么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分公司有哪些问题?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
韦勇律师解答: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本为一体,犹如臂与人之关系。持刀行凶致人损害,应以持刀之人为责任主体而不应归责于持刀之臂,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也不适用“法定代表人”概念,在工商登记时仅登记“负责人”而不登记“法定代表人”。
韦勇律师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分公司与总公司本就是同一主体,只是法律为了便利诉讼,分别给予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自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当然可以将总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韦勇律师结语:
我们还应当注意,由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承担全部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对于下属公司的管理,对于分公司的监控应当更加审慎,因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最终将由总公司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