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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核心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了不合法的专利标志,一般情况下与他人的专利技术无关;只有未经许可标注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标志的情况下,才与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设计相关。
法妞网友咨询:
假冒专利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相关资料图)
杨学春律师解答: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志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志,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学春律师补充: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