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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遗嘱的设立到发生效力会间隔很长时间,如果不能保障遗嘱人撤销和变更遗嘱的自由,显然于理不合。
法妞网友咨询:
撤销变更遗嘱需要进行公证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颜秀红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指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如果被继承人立有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前一份经过了公证,后一份系遗嘱人自书,按照法律来讲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当然,如果被继承人对后面的遗嘱也进行公证,那么依照时间效力原则,后公证的遗嘱优于前公证的遗嘱,发生继承事由时则以后面公证的遗嘱内容为准。
颜秀红律师补充: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随后又将遗嘱涉及的房产卖给继承人之一,并在继承开始前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该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该行为与遗嘱内容不一致,视为被继承人撤销该遗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在前,公证遗嘱在后,公证遗嘱的内容与自书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当事人撤销公证遗嘱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自行恢复。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