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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赃物?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赃物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如果有意购买了赃物会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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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张善伟律师解答:
赃款赃物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其具体表现特征是被公安、检察院、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追缴的财物,但是被公安、检察院、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并不当然属于赃物。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发布司法解释专门界定赃物的范围,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赃物严格界定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物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张善伟律师补充: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继出台规定,明确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取得赃款赃物可以善意取得,不予追缴。虽然学界对赃款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务中,赃款赃物善意取得已有明文规定和制度保障,亦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原则至少应满足以下基本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赃物之时是善意的,对于明知是赃物而接受的不属于善意取得;(二)已经支付合理的价格,对于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赃物的不属于善意取得;(三)转让的赃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应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