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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申请证据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张善伟律师解答:
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其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其三,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对保全对象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影响较小,不会损害证据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证据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
张善伟律师补充: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财产利益的限制,必然会形成财产利益的损失。哪怕只是对财产处分的轻微限制,也会影响到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而证据固定,并不一定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证据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证据并不具备财产属性,也不会对被申请人形成财产利益上的损失。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若证据本身不具备财产属性,则并不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风险。不过,证据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一些证据的确以财产形式存在,具备经济属性。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也确实会对财产的流通及财产利益的实现,形成较为负面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就是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