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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借车出行的相信不在少数,但是借车的风险你可曾想过?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涉及较多主体,实践中责任认定较复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魏妮娜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责任人是机动车的使用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谁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与“运行利益”(谁在获得因机动车而生得到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领的地位和谁在获得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谁就是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与机动车的所有权没有关系。若出现机动车车主明知使用人无/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存在缺陷(系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使用人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情形,法院会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魏妮娜律师补充: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转借人)存在过错,出借人(转借人)则与借用人共同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出借人(转借人)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借用人应当承担大于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