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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书面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程序意义和证据效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公司未给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魏妮娜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为用人单位设定这一义务,主要就是为了劳动者在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扫清障碍,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会要求与上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性质上看,其只是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的再次确认,但反过来不能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劳动关系的延续。
魏妮娜律师补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一法定义务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此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就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