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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加之隔行如隔山,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陷阱,特别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当事人要格外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魏妮娜律师解答:
商品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魏妮娜律师补充:
预约合同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首要目的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随着本约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的权利义务被本约合同所吸收,预约合同即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本约合同进行调整。因此,签订本约合同后,预约合同不能与本约合同并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本约:(1)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