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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是能触动人类灵魂的语言。或静或动,或高昂或低吟,或清新或沉稳,音乐以其百变之姿,带领不同情境下的你我展开同心灵的交流。优秀的音乐能让我们“因乐而动”,但是优秀的音乐源于艺术家的创作,为了鼓励创作,我们需要“为乐维权”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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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KTV侵犯著作权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演唱会现场录制的版本依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它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表演者权。
“音集协”,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简称,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集体管理,即音集协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由音集协进行管理,使得KTV等使用者统一获得授权,而无需一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当然,如著作权人未将其著作权交由音集协集团管理,其不是音集协会员,则由著作权人直接许可KTV使用音像作品。
律师补充:
起诉KTV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多如牛毛:诉讼中的原告大多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及少部分其他权利人。诉讼中的被告大多为KTV,少数涉及点播设备厂商。诉讼中涉及的权利主要有放映权、表演权、复制权、署名权。其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要主张放映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要主张复制权,其他原告则大多主张上述四项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除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