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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货运业务中法律主体包含:托运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最早出现于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最早我国参照《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引入这一概念。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没有义务凭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交付货物。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限于其与合同相对方的约定,判令实际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前提应是其违背合同约定。
实际承运人即自己名下有运输车辆并能完成货物实际承运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其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根据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2.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与驾驶员;3. 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4. 实际承运人不得再进行货物转包。
律师补充:
实际承运人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利他合同债务人应是其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释。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是法定的合同责任,经其同意也可以承担缔约承运人约定的合同责任,事故或延误与其行为有关是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实际承运人在其运输区段内与缔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从立法论来讲,应当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来扩大运输责任主体,加大对货方的保障,完善多式联运制度,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来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在无单放货纠纷的处理中,存在对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与否、与相对方如何约定等具体案情未加详查,只要托运人持有正本提单提起无单放货之诉,就判令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做法,裁判理由大抵是实际承运人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主体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本义应为承运人凭自己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