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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是公证损害责任纠纷。这类案件是以公证处为被告的,原告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公证处就过错公证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公证机构未谨慎审核虚假材料致损的应否担责?
律师解答:
公证理论认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诉权问题,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证机构,只能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公证机构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证机构承担因公证书错误引发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对外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证结果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应谨慎履行审查职责。
律师补充:
基于公证机构的特殊性质和职能,公证机构的责任既属法人责任范畴,也属于专家责任范畴。考察世界各国有关专家责任的立法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将其规定于民法典中,而是规定于一系列特别法之中,如律师法、会计师法、建筑师法、医师法等。公证赔偿责任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给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公证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性质。
一般应以公证机构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职为标准进行判断:一是公证内容是否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二是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结合公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公证程序的规定办理,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证规则及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公证行业规范等出具公证书与办理公证事务,是否按照当地公证审查的行业准进行审查等情节,综合判断其是否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