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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那么,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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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
律师解答: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有唯一的股东,不存在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再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自然无法成立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其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上未分离,均由公司所有者即唯一股东行使,而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属于公司所有者的权利,既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就应当包括作出公司为股东债务担保的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补充:
如果认可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则意为着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是混同的,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就是为自己提供担保,就此而言如果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法清偿对他债权人的债务,则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要一人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就应作为否定公司人格的重要证据。也就是说即使股东拿出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但如果公司为股东提供了担保且公司因承担相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则人民法院仍应根据前述主观证明责任移转的理论,认定该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仍需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结语:
虽然一人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基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极易被认定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致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公司在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应当审慎为之,股东应将相关决定置备于公司,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股东进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