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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是一个笼统的非法律概念,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需对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认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政府政策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吗?
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会使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就合同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或变更合同。判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情势变更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国家部委发布的政策文件,若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形,则不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以国家部委发布政策文件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情势变更常见的情形包括:政府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等。具体应否适用情势变更须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虽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但是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政府政策调整如果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由于该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应按照上述构成要件具体分析,符合条件的,法院一般认定为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