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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明星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其工作及生活情况,成为一般大众关注的信息,故明星对其部分工作和生活、家庭情况在公众场合的传播和议论应有一定的容忍度。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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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名誉权侵权有何规定?
魏妮娜律师解答:
若对明星的评价包含明显侮辱性、贬低性的词语,内容系不被社会大众接受且低于道德标准,属于一般公众的理解中带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有关道德方面的贬低性评价,造成明星承受可能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超出了公众人物应当容忍的社会的关注,导致一般社会公众对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其相关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公众人物因享有普通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因而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相应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即对于公众人物而言,需要忍受因大众的关注而引起的大众的评价与媒体的监督。属于我国公民的艺人,在其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然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但同时,艺人又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或者与公众人物有关的新闻易受到大众关注,会带来巨大的阅读和关注流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很多媒体甚至一些自媒体都乐于争相报道与艺人有关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到艺人的婚恋、家庭、是否整容等较为敏感和私人的信息。
魏妮娜律师补充:
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在归责原则上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原告证明被告主观存在故意和过失(若原告为公众人物,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需证明被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有观点认为,如果认定名誉侵权行为存在,应当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即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不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名誉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有三种。对于侵权行为与三种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应当认为,名誉侵权行为与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因果关系是不证自明的,无需原告特别举证。而精神损害(可能存在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情况)以及附带性财产损失与名誉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