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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私募基金产品都需要托管吗?
张善伟律师解答: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基金托管并不是必须的,但负责人的基金管理人,都会进行托管,已保障估值的公允度及投资者的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接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基本服务,以及根据双方约定,为私募投资基金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约定,在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职责的当事人。
张善伟律师补充: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与此同时,中基协备案系统中,募集监督协议是必填项,因此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
募集监督机构必须有,托管机构或有。没有托管的情况下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特殊风险揭示”做如下说明:私募基金按照本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在保障资金安全措施、监督投资运作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