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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做树难做脑,做人难做保”。但现实生活中,保证还是经常发生的,无论是到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或是其他民事活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而保证人或因不懂法律,或因人情难却,或因其他,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事经常发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对担保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石江超律师解答: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石江超律师补充:
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只是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主合同是否有效,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如主合同的债权人有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借等情形;(二)保证合同自身是否有效,如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为他人提供保证,机关法人、公益法人为他人提供保证,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提供保证等,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