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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在单位犯罪中承担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妞网友咨询: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张从弟律师解答:
认定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其意义究竟是确定单位犯罪时责任主体的范围,还是确定单位犯罪时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学界观点不一。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指出:“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主管人员的意义仅在于确定单位犯罪时责任主体的范围,而并非确定单位犯罪中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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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弟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等领导成员就当然地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01 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由此,认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条件,即该人员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并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二是身份条件,即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对常见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身份上的描述,那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说是除领导身份条件以外的兜底规定。《纪要》中规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