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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经常需要通过担保等相关增信措施以保障己方债权的实现,或增加己方的信用并达成相应的商事交易。从债权人角度出发,担保的目的在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可以说,担保的功能在于最大限度为债权人减少和避免损失。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公司担保法律责任问题有何规定?
(资料图)
冯荣尚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即使公司内部担保的决议因效力瑕疵被撤销,公司依然要对善意的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这体现了公司内外有别的原则,以及涉商事立法领域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追求商事效率的一贯价值取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即便将公司法第十六条等归为强制性规范,对其的违反也不会导致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无效,因为“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冯荣尚律师补充:
对外担保:
①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③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原则(股东会:会决议都可以+通过比例符合章程)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入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对内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②“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③债权人主张对内担保合同有效应“股东会+符合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