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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表现为对人身身体的伤害,能够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应当为保护公共社会的安定、平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法妞网友咨询:
对聚众斗殴中持械如何认定?
冯荣尚律师解答:
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的,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的。是社会多发性犯罪之一,往往具有参与人数多、关系错综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刑法上关于“持有”型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持有”作为定罪情节,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种就是将“持有”作为量刑情节,如聚众斗殴罪,持械是聚众斗殴的一种量刑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
冯荣尚律师补充:
“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
械,足以致人伤亡且外观上足以引起社会公共认知范围内危险感的器械。
司法工作人员还应结合案件细节、时空环境、器械的杀伤力、行为人对器械的客观使用情况以及伤害后果等角度综合判定“持械”问题。此外,对于“持械”共同故意的判断问题,应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事先未预谋持械的,未预先准备斗殴器械或未谋划利用现场器物斗殴的,仅有个别行为人独自携带或利用现场器物斗殴的,其他行为人不应视为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