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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骆宝龙律师解答:
挪用类罪名的本质其实就是四个字“挪作私用”,是对单位公款公用法益的侵害,如果挪用类案件不符合这一本质要求的,不构成犯罪。判断挪作私用这个目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大意是,挪给本人或亲友使用的,个人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以单位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且谋取个人利益的。
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骆宝龙律师补充: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也应当根据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的具体用途,认定其挪用公款的性质。如果个人贷款或者私人借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对其挪用行为应当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不能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品的行为较挪用一般公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挪用上述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不退还的时间限制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限定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的,如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拒不交出的,就说明行为人已从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