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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骆宝龙律师解答: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基于上述法条规定,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会对“共同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和“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辅助”等方面进行审查。
并不是同住的继承人就能直接依据上述法条默认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实际案例中,法院还是会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经济帮助、劳务扶助等各方面因素。对“主要”这个词进行实质性理解和审查。
1、 如果其他继承人确实也都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同住人不构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直接依据“共同居住”而多分遗产。
2、如果被继承人生活可以自理或本身就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法院不会认可同住人的主要赡养义务。
3、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年龄较大,与其同住的子女势必会承担较多的劳务,法院会认定为同住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骆宝龙律师补充:
除了共同居住的情形之外,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和“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两种情形,对于这两个“主要”的认定,在此前的法院判决来看,需要满足“长期性”和“经常性”。
在很多继承纠纷中,其他子女会以长期居住在外地/境外为由,主张在外地/境外的子女未尽到赡养或扶养义务,因而应当少分遗产,也就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