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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市场活动中运用广泛,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有可能引发交易不公平的问题。《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应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律效果是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学理上称之为“未订入合同”。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怎样做?
刘瑞凤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刘瑞凤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包括三项: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一项义务比较抽象,后两项义务明确具体,审判实践中,格式条款提供人是否履行了后两项义务也是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焦点问题。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应重点提示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的内容,还应当如实告知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应当认定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在后续履约中,经营者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无法通过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