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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案件诉讼后能够顺利执行,很多原告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会听取建议,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对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来说,保全可以避免被告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为将来执行到位提前做好准备,但对于被申请人来说,错误的保全必然给被保全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若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该怎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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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该怎么救济?
李勇律师解答: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符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保全复议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不服异议结果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保全财产,案外人基于排他的实体权利针对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对异议裁定不符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而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也即区分被保全的财产是否是争议标的,有不同的要求。
李勇律师补充:
对“保全裁定”不服区别于对“保全裁定的实施”不服。“人民法院的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实施属于执行程序之一种,执行法学理论称之为‘保全执行’和‘假执行’,理应纳入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以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和先予执行程序中的违法和不当的执行行为进行救济”。
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就财产保全的救济,客观上存在以上几种救济路径,但各救济路径各有特点、适用情形、适用主体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可根据个案情况斟酌确定具体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