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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以其保密性、快捷性、专业性等特点,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时,则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实务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和代理人首先关注的是谁是仲裁员,其次才是诸如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产生首席仲裁员?
刘瑞凤律师解答:
在仲裁活动中,首席仲裁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在仲裁程序进展上,首席仲裁员起到主持人的角色,需要非常熟悉仲裁程序,并且一旦出现程序上的无效率情形,应当及时和仲裁庭其他成员共同研究,把控程序。在实体意见决定上,首席仲裁员在发表独立意见的同时,应当归纳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形成裁决文件。在未能形成仲裁庭多数意见的情形下,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起到决定性作用。
按照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定首席仲裁员,可以通过直接提名某人的方式,来选定某人作为首席仲裁员。退而求其次,在无法共同选定的情况下,双方可能采取共同委托某机构或某人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方式。例如在中国,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事实上,中国仲裁法对于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正是明确规定了这样两种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刘瑞凤律师补充:
一般而言,机构在确定首席仲裁员时通常考虑专业、声誉、仲裁经验、效率、availability、资历、工作语言、居住地、国籍、年龄、教育程度、性格特点等因素。
当事人还是要在仲裁委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为了增加双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重叠率,建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委员会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双方从候选名单中选择首席仲裁员。另外,在选择仲裁员时还要做相关的背景调查,选定具有与案情相关领域背景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