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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因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较为普遍,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合同无效之后,各方当事人再依据合同主张相应权利义务便好似无源之水,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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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工程合同无效价款如何结算?
刘瑞凤律师解答: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由此可见,施工合同即使无效,在实际施工之后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可以作为参考,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并不是追认合同有效,而是在合同无效后,财产不能返还的情况下一种务实的处理方式。
刘瑞凤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由于施工人的劳力和建筑材料等已经物化在了建筑工程当中,故此时承包人还是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
关于工程经验收合格,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若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但可以经整改合格的,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或争议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整改方案,并据此确定整改费用。将基于合格工程确定的工程造价扣除整改费用后的剩余价款,作为已完成但质量存在可整改的瑕疵工程的折价补偿价款。如已完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且经技术论证无法整改合格的,折价补偿款应计为零。拆除不合格工程的费用应作为发包人的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