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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中期在英国确立,最开始出现在霍切斯特德.拉图尔案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履约期待权。预期违约没有直接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却违反了基于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预期违约?
张善伟律师解答: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其一,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其二,违约必须是对合同根本性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体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张善伟律师补充:
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该方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况下,要求另一方仍遵守合同约定,显失公平,因此,法律应赋予另一方为保护自己利益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此即为预期违约制度建立的基础。
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前毁约,它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在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是现实的违反义务。也就是说,这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第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第三,预期违约有特有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