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相关资料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在最初建立互联网时怀着一个美好的愿望,就是把互联网建设成为一个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世界,人们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如同在现实世界中一样在网络世界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网络空间并不是人们所期待的一片净土。可以说,打开信息网络这一“潘多拉魔盒”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天马行空的幻想,也给我们带来了崭新的挑战。
法妞网友咨询:
网络诽谤行为如何认定?
程隆银律师解答:
网络诽谤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为工具,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明知是或可能是捏造的虚假事实仍散布,或者明知是或可能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并提供网络服务,损害他人名誉和网络公共秩序的行为。
网络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包括多方面,例如名誉受损、心理健康受到影响、日常生活无法进行等,既有对人格权利的侵害,又有对财产权利的侵害。网络诽谤的结果则是名誉权被严重侵害。根据传统诽谤罪,构成诽谤罪要求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而名誉一般是指“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评价”,通说认为诽谤罪中的损害他人名誉,要求行为人捏造的虚假事实针对特定的人,并对不特定对象公开传播。因此网络诽谤需要“足以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程度。
程隆银律师补充:
根据《网络诽谤解释》的规定,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为:一是以点击、转发数量为标准的信息传播范围;二是以造成被告人或近亲属伤亡为标准的后果情形;三是以诽谤次数为标准的主观恶意评价。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判断是否需要“自诉转公诉”,还应当结合网络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名誉受损程度来综合判断。具体衡量因素包括:( 1) 社会公众是否对受害人形成严重误解并出现偏激评价;(2)对受害人的工作、社交是否形成严重阻碍,并导致精神状况异常;(3)对受害人商业活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引发较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