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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清偿责任,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法妞网友咨询:
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如何申报债权?
张磊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张磊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破产程序中保证人预先追偿权制度,是指允许保证人在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提前行使追偿权。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可基于预先追偿权,按其全额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显然,这一法律设计的目的,在于救济保证人将来的求偿权,维持保证人所负担的清偿责任和其应有权利之间的平衡。
当然,保证人能够基于预先追偿权申报破产债权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不申报债权。而由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保证人并不能确定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在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不申报破产债权,有义务通知保证人,以保障其能够预先行使追偿权,并在未通知保证人时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即保证人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