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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出租人强行解除合同并将房租给第三人原承租人可否请求继续履行?
张磊律师解答:
“继续履行”应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其又作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从我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我国立法界采纳了“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观点。对该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79条将继续履行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规定中。
《民法典-合同编》对继续履行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将继续履行放在了违约救济形式的第一位,继续履行成为违约救济的首要措施,立法的原则显然为首先强调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二,《民法典-合同编》将违约分为不履行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对违反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进行限制。
第三,依然强调只有受损的一方可要求违约方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措施。
张磊律师补充: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的,对于原承租人是否有权请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现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强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因此,承租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在出租人违反约定强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但《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前提是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由于出租人已经将房屋租赁给善意第三人,而且承租人请求继续履行成为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因此,不能支持承租人继续履行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