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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投资领域的不断发展,诸多金融创新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挑战,成为新兴法律纠纷中的重点与难点。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增信措施。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要签订质押合同,如果质押动产的,动产自交付给质权人后,质权就会设立。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还款时,可以实现质权的,那么民法典质权人可不可以为所有权人?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质权人可不可以为所有权人?
张磊律师解答:
质权人不同质押财产的的所有权人,但质权人对质押的财产享有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张磊律师补充:
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因此占有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是质权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但是,因为应收账款与其他的出质物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人和持有其他权利凭证的质权人在自己的注意义务方面还是有较大的差别。应收账款的出质,由于涉及到作为债权人的出质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应收账款的问题,尤其是在以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收费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对于接受此种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来讲,进行细致地法律风险调研和政策研判也许是一种必要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