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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因股权激励计划所取得的股票或期权如何进行分割?
张磊律师解答:
可以作为标的股票来源的有: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其他方式”中,包括了赠与、转让等形式。《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否需存在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实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
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常用工具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实际上,大多数的公司所进行的股权激励工具,兼具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特点。仅以股票期权为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期权取得的时间、行权的时间对比不同情形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婚前行权的,已经行权部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前取得、婚后行权的,已行权部分根据具体行权的条件来计算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后取得、婚后行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离婚后行权的,行权部分根据具体行权的条件来计算共同财产的范围。
张磊律师补充: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直接按照数量比例分配。虽然登记公司可以受理因离婚导致的过户登记,但是在实际分配效果中还需要满足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信息披露等规定。如果双方能就合伙企业的出资及相应收益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一致同意的价值进行分割;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计算不是合伙人的一方应当获得的折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还没有行权的期权,离婚时协议分割是最多见的,即持有股票期权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不能协议达成一致诉之法院的,实践中法院也大多不支持就未行权的部分在判决中直接进行分割,而是表示应在实际行权,转化为股份之后另行请求分割。基于期权不确定性,在离婚后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非常常见。但是否实际行权之后就能直接被予以平等分割,却并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