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我国保理行业作为一项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行业和资金的驱动下,发展迅猛。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保理合同涉及税务问题有何规定?
张磊律师解答:
《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定义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根据保理人是否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权利,《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保理实务中分两类: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银行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商业保理: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对商业保理业务的应收债权转让,有些税务机关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一年内盈亏相抵后计算销售额,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磊律师补充:
从增值税税法角度来看,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实质上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抵押,以货币资金投放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贷款服务。从应收账款债权人角度来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环节能否获得收益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债权得到清偿时,才能确认收益,况且在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债权人是以折价销售的方式来盘活资产,不会产生增值,所以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增值税上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会对商业保理公司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问题。商业保理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主要靠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取得,致使商业保理公司在此环节已经成为贷款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税负,而在进行保理业务时,商业保理公司需再次按照贷款服务被征收增值税,其融资成本部分实际上产生了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