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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下,都可能引起公司的清算。公司除合并或者分立导致的解散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在我国现阶段公司解散后长期未能清算的情形大量存在。这种解散后长期未清算的公司被称之为休眠公司。休眠公司的大量存在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转,甚至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公司法成立之初设立的公司法人责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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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张磊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股东的持股比例、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均不影响股东清算义务的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张磊律师补充:
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四、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清算的基本程序是,先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再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在实践中,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由于怠于履行义务,或者是故意逃避债务,可能并不积极组织清算,甚至出现人去楼空、一走了之的情况。
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也应在构件内进行:(1)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怠行为;(2)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直接损失;(3)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