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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债权人借款时,债务人应该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如果债务到期不偿还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而申请财产保全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财产担保债权是否要进行申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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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债权是否要进行申报,是怎样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于鹏飞律师解答:
财产担保债权要进行申报。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企业破产法》第4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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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于鹏飞律师解析: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前后不一,还可能对其他利害关系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引发管理人的履职风险。特别是现行破产法尚未明确否定秘密担保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的情形下,比如债权人之前只申报普通债权,后续补充提交保留所有权的主张,或者设定让与担保的主张,或者以物抵债完成的主张。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行使可能受到影响,更为可怕的是,管理人还可能因此面临责任索赔诉讼,如该标的物已先行处分并予以分配已知优先权人或其他债权人。
申报债权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中,发生对债权性质、数额、责任财产等诉求前后不一的情形时,如果是诉讼中相比较债权申报时发生权利顺位性质的降级,数额的减少等情形,原则上对其他债权人利益或破产程序推进利益影响不大,应予以允许,但是对于性质、排序、责任财产升格,数额非正常增加的则应慎重对待,是否应予以允许,尚可进一步展开分析讨论。至于证据的变动或补充,固然现行民诉法对于失权证据采宽松态度,但是还应加以必要限制,至少需要债权人就其补充提交证据加以合理说明(这方面可能还要进一步研究新的证据规则)。至于由此导致诉讼费用的增加,个人认为应由债权申报人承担,如果确实属于债权人自身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