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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而机动车驾驶人员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受雇人,机动车也可能被人盗开或被与所有人等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种原因或可能性。那么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谁赔偿,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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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谁赔偿,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
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张秀军律师解答: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执行职务,是指驾驶员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委派或者认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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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张秀军律师解析: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将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还有就是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