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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法妞网友咨询:
行贿者“检举”受贿者立功还是自首?
(资料图)
周卡方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6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之规定,立功的五种情形之一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对照该表述,检举、揭发的对象被限定为“他人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内容应当与本人实施的犯罪无关。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和《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在理论上被称为“余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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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补充:
行贿人检举他人受贿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或者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只要符合立功的两个条件之一,不论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是否与自己的犯罪有关联,都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只要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便已足矣。
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两个彼此相关联的犯罪,但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罪名的独立犯罪。当行为人因犯罪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有受贿罪,自己曾经向他人行贿,此时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就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如果查证属实,则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另一方面,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如果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则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成立特别自首的条件,对其所犯行贿罪应当“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