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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押”、“额度高”、“利息低”、 “放款快”等经过各种包装的广告宣传语总能吸引资金短缺人群的眼光,而“套路贷”的手法又复杂多变,新方式、新手段层出不穷,不少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人员分工缜密,有的还呈公司化、集团化发展,“经营”模式上存在很大的迷惑性,甚至还颇具“专业性”,“套路”环环相扣,披着合法借贷外衣却行非法取财之实,导致司法上刑民难辨,认定起来不能把握关键重点。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套路贷”诈骗犯罪如何认定?
杨孝业律师解答:
认定“套路贷”诈骗犯罪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从套路的认定与借款人明知问题、借款人对单个步骤明知与对整个套路步骤明知的关系、空刷资金流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放贷人告知借贷相关问题的时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等方面判断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从是否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高债务、攫取的不法利益是利息还是借款人其他财产等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人进入“套路”借款,实际上已经将其财产处分权基于放贷人的“套路”主动交给了放贷人,即可认定借款人主动交付了财产。
杨孝业律师补充: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多种手段并用,那根据实际情况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实践中,“套路贷”犯罪一般都有“诈骗罪”的雏形,只是后期索债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行为有可能使罪名发生变化,虚高债权最后实现与否,也会对定性产生影响。所以,“套路贷”犯罪的核心罪名是诈骗罪,把诈骗罪里的问题梳理清楚了,实际上“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办理就清晰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