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相关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刘瑞凤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可以理解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在主体上的重要特征,即仓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第二,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第三,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第四,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第六,仓单、入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刘瑞凤律师补充: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因为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存货人是否交付了标的物,保管人必然会作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备,支出一定的费用。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入库单”是仓储合同新增的法律用语,又称栈单。根据本条规定,仓单、人库单均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因此,仓单、入库单亦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在实践中,人库单主要是相对于出库单而言,出库单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时保管人办理出库手续出具给存货人的凭证。仓储合同也不能完全替代仓单。保管人签发仓单以后,存货人不能凭仓储合同主张对仓储物的权利。如果仓单毁损灭失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