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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注册成立一家公司确实越来越简便,但能否找到志同道合并信得过的合作伙伴,如何防止掌握公司核心秘密的人员流失并造成损失都不是简单的问题,需要管理者提前做好预防措施。站在公司相关成员的角度而言,同样需要重视自己的义务,以免在“不经意间”侵犯公司权益,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杨孝业律师解答:
竞业禁止:一种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竞业限制:一种约定义务,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据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杨孝业律师补充:
竞业禁止规范的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另行约定,公司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金。而竞业限制规范的是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定员工,一般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单位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则劳动者不受择业约束。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竞业禁止的限制期限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一旦解除职务,则不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约定期间,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