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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较为常见、多发。肇事人逃逸会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损失得不到赔偿,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同时也增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为严惩此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明确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规定了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重的法定刑。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该如何定性?
杨孝业律师解答: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中规定了什么叫做“逃逸”: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按照字面解释或者我们惯常的理解,会认为“逃逸”就是指逃离现场的行为。这一般被认为是狭义的理解。而广义的逃逸,则不仅仅包括狭义的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让他人顶罪的情形,因为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所以逃逸≠逃离现场。
杨孝业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了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为: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四个法定义务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增加被害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加大案件的侦破难度,都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此时行为人是作为旁观者滞留现场,其未表明自己作为肇事者的身份,调查人员在现场处理事故时就不易或不会发现真正的肇事者,实际上造成现场中肇事者的“逃离”。
如果肇事者在接受首次处理前,逃离现场,放任被害人伤害置之不管,很可能对被害人的伤害造成加重,显而易见此行为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上对此行为进行了从严惩处。但如果肇事者在接受首次处理后逃跑,此时肇事者的身份已得到确认,被害人亦能够得到有效救治,行为人此时的逃跑不会对被害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此行为实为逃脱事故处理机关控制的行为,不应再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