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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车辆卖出未过户,出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资料图片)
石江超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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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师补充:
转让人转让的汽车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汽车没有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汽车已交付给了受让人,转让人既不能支配该汽车,也不能享受该车带来的利益,受让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在保险理赔外应由受让人承担。
转让人转让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此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转让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转让人明知机动车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而转让,主观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论转让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转让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