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实践中,由于预约合同的灵活性、多样性,又由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牵连性,有时使得某些约定较为详尽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存在难以辨析的问题。
法妞网友咨询: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刘伟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预约合同的范围非常广泛,商品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领域均存在,名称多种多样,包括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框架性协议等。
而本约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正式的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立正式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约束。
刘伟律师补充:
要确定预约合同的性质最为核心的是分辨预约合同中的内容和意思表示指向是否为签订本约合同,更为明显的则是看预约合同中有无签订本约合同的约定。若合同内容明确表示双方的意愿为签订本约合同,那即使该合同具备本约合同的构成要素,也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定该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则应根据意思表示解释方法来对合同性质进行判断。
可以从是否能直接履行交易的主要权利义务来判断。原则上预约合同虽然可能对交易作一些预先约定,但交货付款义务等主要义务一般不能直接发生,需要通过一些中间环节(即本约合同的正式签订以及其他履行权利义务所需的条件)才可直接履行合同所涉权利义务。而本约合同所涉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条件是完备的,是可以直接履行的,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故即使一份合同名为预约合同,但其要件完备,主要义务未指向签订本约合同,且可直接履行,其性质就为本约合同,若交易双方未再就此交易签订本约合同,该预约合同可视为本约合同来约束交易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