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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在遇到纠纷且事人之间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已经成为常态化。依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是非常正确,非常明智的选择。这也是依法维权的表现,有助于提到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刑事不予立案怎么办?
冯荣尚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总结出来,公安机关立案具体经过了受案、审查和决定是否立案三个环节。
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是属于本单位管辖。
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两种:一是没有犯罪事实;二是虽然有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冯荣尚律师补充:
公民报案并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一般是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群众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而又属于受案范围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受案回执》。《受案回执》是群众曾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的凭证,是群众查询案件进程的依据之一。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