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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未获官方金融机构许可、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历来受到法律或政策的规范。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法妞网友咨询: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有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李响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借款合同直到贷款人提供借款,方才成立。这一规定明确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借款人是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有一方是非自然人,就不适用该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中,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就应作否定性评价。
《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修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自然也应从其规定。民法典删去了: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李响律师补充: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后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民法典》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按照该规定,《民法典》的适用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有利溯及;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空白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