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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留置权这一问题是人们所关心的的一项重要问题。同时建设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该工程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产与生活。那么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怎样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
刘福胜律师解答: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理论上存在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优先权说三种观点。
留置权说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留置权,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自然应对建设工程享有留置权。
法定抵押权说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享有的抵押权。
优先权说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符合规定条件即成立,不需要占有为要件,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双方合意,从法律规定看其性质属于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其性质与留置权和抵押权有异,系法律直接规定,应属于优先权。
刘福胜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也属于一种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故承揽合同的特点在于,承揽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与承揽人自身的能力、条件、设备等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