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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两个术语,如在监理、施工招标中有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要求,合同管理中有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责任与义务,两者含义与关系的理解体现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区别?
刘福胜律师解答: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是指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笔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该笔资金则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 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
刘福胜律师补充: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保修期则有法定最低期限的限制,但是除有项目有明确的法定最低期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自行约定,在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点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工程保修期遵循的是法律法规,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合同和相关文件,具体时间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缺陷责任期,发包人通常会要求承包人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并需要通过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而保修期则不需要。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承担强制性修复义务。而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如果缺陷是由于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无须再承担强制维修义务。